外匯是國際匯兌的簡稱
作者:互易市場來源:www.change888.com 時間:2019-06-18 10:51:35
外匯是國際匯兌的簡稱。外匯的概念有靜態和動態之分。動態外匯,指把壹國貨幣兌換成為另壹國貨幣以清償國際間債務的金融活動。外匯的靜態含義是指以外幣錶示的可用於對外支付的金融資產。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
外匯是國際匯兌的簡稱。外匯的概念有靜態和動態之分。動態外匯,指把壹國貨幣兌換成為另壹國貨幣以清償國際間債務的金融活動。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動態外匯同於國際結算,是把壹國貨幣兌換成另壹國貨幣的國際匯兌行為和過程,即借以清償國際債權和債務關系的壹種專門性經營活動。
靜態的外匯又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外匯是外國外匯管理法令所稱的外匯,它泛指壹切對外金融資產。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外匯是指以外幣錶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狹義的外匯是指以外幣錶示的用於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外匯的靜態含義是指以外幣錶示的可用於對外支付的金融資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錶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1) 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
(2) 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3) 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
(4) 特別提款權;
(5) 其他外匯資產。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發展,涉外經濟活動已深入到國民經濟的各個領域,無論進出口貿易、科技學術交流,還是外資的引進以及B股、H股的發行或環球國債與海外證券融資,幾乎都涉及外匯。外匯作為國際支付手段,活躍在世界各國貿易和國際金融市場上。
外匯是國際貿易的產物,是國際貿易清償的支付手段。“匯”是貨幣異地轉移,“兌”是貨幣之間進行轉換,外匯即國外匯兌,從動態上講,外匯就是把壹國貨幣兌換成另壹國貨幣,並在國際間流通。從靜態上講,外匯又錶現成進行國際清算的壹種手段或工具,如外國貨幣,以外幣計價的各種證券。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把外匯定義為:“外匯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平準基金及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債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其中包括由中央銀行及政 府間協議而發生的在市場上不流通的債券,而不管它是以債務國貨幣還是以債權國貨幣錶示。”根據IMF的定義,我國對外匯作了更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對外匯規定如下:外匯是指:
(1) 外國貨幣,包括鈔票、鑄幣等;
(2) 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股票、息票等;
(3) 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電儲蓄憑證;
(4) 其他外匯資金。
從形式上看,外匯是某種外國貨幣或外幣資產,但這不等同於所有的非本國貨幣都是外匯,只有那些具有可兌換性的外國貨幣才能算為外匯。凡是符合IMF協定第八條規定的國家貨幣在國際上被承認為可自由兌換貨幣。這些國家必須遵守這三條法規:①對國際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不得施加限制;②不施行歧視性貨幣措施或多種貨幣匯率;③在另壹成員國要求下,隨時有義務換回對方在經常往來中所結存的本國貨幣。迄今為止,全世界已有很多個國家的貨幣可自由兌換。此外,凡是接受IMF協定第十四條規定的國家,其貨幣被視作有限度自由兌換貨幣,這些貨幣的共同特徵錶現為:對國際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施加各種管制。如限制居民的自由兌換或限 制資本項目外匯的兌換。我國的人民幣屬於有限度自由兌換貨幣。
在我國,有20余種外幣可以在外匯市場上掛牌買賣,它們是:美元(USD)、德國馬克(DEM)、日元(JPY)、歐元(EUR)、澳門元(MOP)、瑞士法郎(CHF)、英鎊(GBP)、法國法郎(FRF)、義大利裏拉(ITL)、比利時法郎(BEC)、丹麥克朗(DKK)、荷蘭盾(NLG)、瑞典克朗(SEK)、星加坡元(SIN)、奧地利先令(ATS)、澳洲元(AUD)、港元(HKD)、加拿大元(CAD)、紐西蘭元(NZD)、馬來西亞林吉特(MYR)等。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外匯的解釋是:外匯是貨幣行政當局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債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引以使用債權,其中包括由於中央銀行間及政府間協議而發生的在市場上不流通的債權,而不論它是以債務國的貨幣還是以債權國的貨幣來錶示。
中國的外匯是指外國貨幣、外幣有價證券、外幣支付憑證、其他外匯資金。外國貨幣包括鈔票、鑄幣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股票、息票等;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