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PO《網際網路黃金業務暫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作者:管理員來源:www.change888.com 時間:2018-05-11 14:47:50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近日PO了關於徵求對網際網路黃金業務暫行管理辦法意見的函,並隨函PO《網際網路黃金業務暫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黃金賬戶作為黃金產品的簿記系統,在網際網路黃金業務中,由金融機構提供黃金賬戶服務,網際網路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黃金賬戶服務。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近日PO了關於徵求對網際網路黃金業務暫行管理辦法意見的函,並隨函PO《網際網路黃金業務暫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黃金賬戶作為黃金產品的簿記系統,在網際網路黃金業務中,由金融機構提供黃金賬戶服務,網際網路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黃金賬戶服務。

徵求意見稿明確,委托網際網路機構代理銷售其開發黃金產品的金融機構,應具備上海黃金交易所銀行間黃金詢價市場做市商資格(含嘗試做市商)。金融機構應在各項風險可控的範圍內選擇網際網路機構,並對網際網路機構的資質負責。網際網路機構註冊資本應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同時應具備熟悉黃金業務的從業人員。

徵求意見稿要求,金融機構負責網際網路黃金業務產品的報價、黃金和資金的運用、產品推介說明的制作。網際網路機構對其代理銷售金融機構的黃金產品,可提供產品展示服務,不得提供黃金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不得提供黃金產品的轉讓服務,不得將代理的產品轉給其他機構進行二級或多級代理。

根據徵求意見稿,金融機構和網際網路機構在嚮投資者推介黃金產品時,要嚮投資者說明產品特性,並提示產品相關風險。要做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資者保護機制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體系,在開展業務前要充分評估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不得嚮風險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資者銷售黃金產品。

該辦法所指的黃金產品是指除實物黃金買賣外,外匯開戶以黃金賬戶記錄黃金持有人持有黃金重量、價值和權益變化的產品,以及以黃金為基礎資產的資管產品和衍生品。黃金產品僅限金融機構、國務院和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成立的黃金交易場所嚮市場提供。


(互易市場:www.change88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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