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銀行保險機構嚴格自查自糾 規範經營行為
作者:互易市場來源:www.change888.com 時間:2019-10-21 09:19:56
牌照問題、罰單尺度、員工回避、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和第三方平臺監管等,五道文所涉及內容無壹不是行業極為關註的熱點話題。
從治標邁嚮治本,壹場關乎保險業頂層設計的變革正浩浩湯湯來襲!
十壹後,銀保監會連發四文:《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開展銀行保險機構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整治工作的通知》、《中國銀行(3.660, 0.00, 0.00%)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徵求意見稿)》、《關於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徵求意見稿)》,隨後北京銀保監局PO《關於規範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合作類業務及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通知》,內容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牌照放行、行業罰單制度建設、第三方平臺治理與網際網路保險,還有關鍵員工、普通員工回避等系列制度。
某大型保險公司管理層嚮《國際金融報》記者錶示,這是銀保監會合並後的必然趨勢,證明保險業監管工作已邁入新階段,整體利好行業發展。
亂象“亮劍”
近日,繼3次對人身險產品監管中發現的問題進行通報後,銀保監會PO《關於開展銀行保險機構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整治工作的通知》(下稱《亂象整治通知》),以規範經營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目標,以《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為依據,以相關法律法規為準繩,排查本機構、本單位、在地區存在的突出問題。
此次整治工作以銀行保險機構自查為主,監管部門適時開展督導和抽查。銀行保險機構對機構自查和監管抽查發現的問題要逐壹建檔立案,嚴格自查自糾,免洗問責到位。從文件來看,銀保監會將於10月—12月開展銀行保險機構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整治工作,10月—11月為自查整改期,10月-12月為監管抽查期。
此外,該文件還指出了保險業在產品、銷售、理賠和網際網路保險四大方面的17項問題。
產品方面,主要問題為2項:保險條款內容不明確、指代性不強,如航班延誤險中對航班取消和延誤、起飛時間和到達時間的概念界定不清,易使消費者混淆;對停售險種進行自動產品轉換,即以“產品升級”等名義簡訊通知投保人,預設投保人同意轉換為替代產品,對新產品未盡說明告知義務,未履行新產品的投保手續。
銷售方面,主要問題有銷售人員在展業過程中盲目追求業績和傭金收入,為達成保險契約,存在未嚮消費者如實告知、披露保單信息的情況;客戶信息不真實,投保單或保險公司業務系統中記載的客戶信息存在缺失、虛假或業務員存在偽造、篡改客戶信息等行為。
理賠方面,主要問題有6項:未及時免洗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理賠所需單證資料;銷售人員代索賠時,不及時報案、不及時將客戶提供的理賠資料遞交保險公司;未按照法定或者契約約定的時限進行定核損,作出理賠核定、賠款支付,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未在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嚮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或者未說明理由;理賠附加限制條件;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契約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小額理賠未按照《保險小額理賠服務指引(試行)》規定執行。
網際網路保險銷售也是重災區,具體來看:
對保險產品關鍵信息說明不充分、不明確,網際網路業務中重要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客戶告知不夠標準、清晰,將投保過程嵌入其他諸如網路借款等業務流程,而對保額、保費、保險責任、保險產品的承保機構等投保信息告知不足,導緻消費者對投保不知情;在網路銷售中限制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網際網路業務中的保險公司、中介機構、第三方網路平臺的角色定位邊界不清晰、第三方網路平臺經營主體與披露合作的第三方網路平臺主體不壹緻,存在違規經營的風險;線上理賠管理不到位,消費者線上申請保險理賠後無人回復且等待時間長,線上線下理賠服務銜接不到位;通過第三方網路平臺銷售保險,發生爭議糾紛時,銷售平臺和保險公司相互推諉、處理時效冗長;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未完整保存網際網路保險銷售過程中投保人投保信息、操作軌跡、操作時間,以及保險公司接收投保申請時間等內容。
“立規矩”
行業亂象“燒不盡”,監管層不僅要險企自覺自查、事後通報處理,還需再次升級形成制度化管理。
在PO《亂象整治通知》的兩天後,3份規範管理文件重磅PO。
10月11日,為適應銀行保險監管體制改革的需要,規範及統壹銀行業、保險業行政許可實施程式,銀保監會起草了《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程式規定》),並嚮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同日,為進壹步加強對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行為的監管,推動行業自律和內部廉潔建設,銀保監會PO《關於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下稱《指導意見》),對關鍵人員實行業務回避和任職回避的雙重管理,明確關鍵人員和親屬不得在雙方有直接業務制約或利害關系的崗位工作。
10月12日,為統壹規範行政處罰行為,提高行政處罰案件辦理質量,促進依法監管,銀保監會起草了《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處罰辦法》),並公開徵求意見。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錶示,在目前的嚴監管背景下,壹套完善的監管流程不僅有助於對行政處罰權的自我約束,更有助於正面引導被監管對象的心理預期,進而促進監管權力的高效運行。
從影響最大的《處罰辦法》來看,全文共計9章99條,著眼於規範行政處罰程式,提升行政處罰效能,充分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對行政處罰案件管轄、立案調查、審理審議、權利告知與聽證、決定與執行等內容作出全流程規範。
在行政處罰案件管轄方面,《處罰辦法》明確,對於直接監管的銀行業法人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的違法行為,直接監管的保險業法人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的違法行為,銀行業機構經批準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的違法行為,其他應當由銀保監會實施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由銀保監會給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吊銷金融(業務)許可證;取消(撤銷)任職資格;限制保險業機構業務範圍;責令保險業機構停止接受新業務;撤銷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錶機構;責令撤換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錶機構的首席代錶;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或者禁止進入保險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對行政處罰置之不理的“老賴”,《處罰辦法》指出,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構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經依法催告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並規定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處罰辦法》還提出,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錶現的;其他依法可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另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此外,當事人對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嚴治第三方平臺
隨著金融科技發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模式正不斷進化升級,但也讓部分第三方平臺打起了“擦邊球”,比如代理人通過第三方網路平臺嚮消費者推薦保險產品,並間接獲得相應的“推廣費用”等。
10月12日,北京銀保監局印發《關於規範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合作類業務及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嚴格規範銀保與金融科技企業助貸合作,明確指出第三方網路平臺不得代收保費。
具體看來,《通知》在金融科技方面列出了“五個嚴禁”,即嚴禁未經總行授權與金融科技公司開展合作;嚴禁與以金融科技之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的企業開展合作;嚴禁與虛構交易背景或貸款用途,套取信貸資金的企業開展合作;嚴禁與以非法手段催收貸款的企業開展合作;嚴禁與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的企業開展合作。
對於保險機構與第三方網路平臺合作開展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主要有3項禁令:
壹是合作平臺不得參與保險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客戶服務等保險經營或保險中介經營行為,如保費試算、報價比價、代理查勘理賠、為投保人擬定投保方案、代辦投保手續、協助索賠等。
二是合作平臺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其他非保險金融產品同時展示或作引人誤解的對比文宣。
三是合作平臺不得代收保費,保費與其他經營項目費用合並收取的,應做到實時分賬至保險機構所屬專用賬戶。
值得壹提的是,就第三方網路平臺不得搭售保險這壹問題,盡管監管層三令五申,但其捆綁搭售、涉嫌誤導購買保險等亂象並未消停,只是更加隱蔽而已。
10月16日,同樣在北京地區,北京消費者協會PO《網際網路消費捆綁搭售問題調查報告》稱,在對26個網際網路平臺進行的74個類比消費體驗樣本中,有8個樣本存在涉嫌捆綁搭售問題,網際網路平臺涉嫌捆綁搭售問題的超過10%,全部集中在在線觀光平臺的機票和火車票預訂項目。
在這份報告裏,途牛、馬蜂窩、智行火車票、高鐵管家等平臺被直接點名,都涉及到了同壹個問題:飛機票涉嫌誤導購買保險和涉嫌誤導選擇購買保險。此外,途牛平臺上的景點門票涉嫌誤導購買保險;智行火車票販賣火車票時涉嫌誤導選擇搭售酒店券和保險。
北京市消費者協會投訴與社會監督部主任陳鳳翔錶示,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並不壹定違反法律規定,但只要有強制搭售或者誤導、誘導性的搭售,就可能涉嫌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悉真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