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價格和權利金是什麽意思

作者:互易市場來源:www.change888.com 時間:2020-08-17 09:19:30

執行價格和權利金,執行價格與權利金。執行價格是指個人在外匯期權到期日

  執行價格和權利金,執行價格與權利金。執行價格是指個人在外匯期權到期日.投資者選擇執行外匯期權時與銀行的外匯買賣交易價格。執行價格為期權契約簽訂時銀行公佈的外匯買賣實時價格或實時價格加/減壹定的點數執行價格.參考價格作為判斷客戶是否執行期權的依據,執行價格是指期權到期日中原標準時間下午14:00國際外匯市場價格.執行價格統壹採用路透報價系統各幣種報價的中間價。

  首先.執行價格兩者都其有高杠桿特性,投資者可獲得較高的財務杠桿作用,執行價格通過利用較少的資金獲得與較多資金投資於標的外匯資產相同的收益,執行價格投資利潤率得以提高。其次,執行價格兩者都具有雙嚮投資功能.無論外匯是漲還是跌,執行價格投資者都有投資機會,執行價格可為其提供從匯率變動中獲利的機會。

  期權的本身是歷史發展的必然產物,它是隨著貿易的發展以及買賣契約的大量運用而逐漸產生的。由於貿易的大規模發展,市場由賣方市場逐漸走嚮了買方市場,支付方式也隨之發生了變化,由之前的全款交易到現在的定金交易,當然為了公平起見,就出現了定金罰則這樣壹種交易制度。

  所謂定金罰則是指買方如果違約,賣方有權沒收定金;賣方如果違約,買方可要求賣方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制度也是有壹定的缺陷性,這在某種程度上為期權的破繭創造了條件,期權的誕生有這樣壹些背景:

  第壹,是市場的波動及買方變卦的頻繁性。隨著貿易的衍生,地域越來越廣,影響貨物價格的因素也就越來越多,市場價格變化的不確定性越低。而買方的唯壹目的就是賺錢,因此市場對其不利的條件下,買方對變更契約甚至放棄履行契約的需求就會越來越頻繁;

  第二,定金制度的局限性。定金制度雖然可為買方帶來壹定的便利,但是它還是有壹定的局限性:首先,定金佔貨款的比例仍然較大,壹般情況下定金都要付到30%-50%以上,賣方才會接受;

  其次,放棄定金仍然會產生違約責任,買方放棄定金只有在給賣方造成損失小於定金時,賣方才不會追究買方的違約責任,如果給買方造成了損失是大於定金的,那麽賣方仍然有權追究買方的違約責任;

  最後,買方放棄定金緻使賣方猝不及防,壹旦買方違約,盡管此時賣方可獲得定金作為補償,但仍然處於被動狀態,所以賣方對定金制度也不完全滿意;

  第三,情勢變更原則的不適用。買方無法依據情勢變更原則來變更或者解除契約,而且情勢變更的條件非常苛刻,客觀條件完全無法實現契約目的的情況下,僅僅因為價格的波動是無法適用這個條款的。

  這時,期權這樣壹種制度就破繭而出了,它是對定金制度的創新,但與此同時,它們也有共同之處,例如它們都是為買方提供了資金融通的便利;也都可作為買方放棄履約的壹種方便手段;還都能給賣方提供壹定的補償與救濟。

  期權的權利金(Premium)不是定金(Deposit),定金是貨款的壹部分,而權利金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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