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契約是如何逃稅的?判定時需滿足哪兩個條件?

作者:管理員來源:www.change888.com 時間:2018-06-05 09:16:36

前央視主持人崔永元曝光演藝圈“陰陽契約”壹事持續發酵,“陰陽契約”這壹名詞由此走嚮前臺。

  前央視主持人崔永元曝光演藝圈“陰陽契約”壹事持續發酵,“陰陽契約”這壹名詞由此走嚮前臺。

  目前,國家稅務總局以及江蘇、無錫等地稅務機關均對有關影視從業人員“陰陽契約”中的涉稅問題錶態,如發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

  不論崔永元曝光的是哪個明星,“陰陽契約”涉嫌偷稅漏稅問題顯然是更值得關註的話題。那麽,什麽是“陰陽契約”,是否能夠借此實現避稅目的,如何認定其存在偷漏稅行為?

  就這些外界關切的問題,澎湃新聞採訪了稅法領域專家,發現“陰陽契約”確實存在,主要目的就是逃避納稅。而且這壹行為並不僅僅存在於演藝圈,在房屋買賣、建設專案承包契約上也可能存在同樣的“貓膩”。

  上海四達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李兆嬰嚮澎湃新聞錶示,要認定納稅人確實存在偷漏稅行為,需證據充足:壹是要證明納稅人是否實際取得契約約定的收入。二是確認稅款是由扣繳義務人還是納稅人負擔。實際上,有些契約約定納稅人取得稅後報酬,稅款由支付方作為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同時稅金由扣繳義務人承擔,納稅人不實際承擔稅負。

  “陰陽契約”是什麽?

  按照崔永元微博透露的信息,有些明星簽訂“壹大壹小契約”以獲取天價報酬。簡單來說,“陰陽契約”是指壹份金額較小的“陽契約”用於嚮主管機關備案登記納稅;另壹份金額較高的“陰契約”則實際約定雙方交易價格,彼此對其秘而不宣,目的就是逃避納稅這壹法定義務。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劍文嚮澎湃新聞解釋稱,“陰陽契約”是指簽訂兩份契約,特徵是簽訂主體壹緻、內容壹緻,只是約定金額不同。通常是為了以虛報價格來逃避國家稅收或騙取高額貸款損害國家稅收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陰陽契約’的現象不僅存在於演藝圈,在房屋買賣、建設專案承包等領域的契約上都可能存在這個問題。”劉劍文說。

  實際上,早在2014年,收入頗豐的足球圈就爆出過“陰陽契約”問題。通過這個案例,或許能更直觀地反映“陰陽契約”到底是怎麽回事。

  2014年初,國腳劉健因轉會問題陷入“陰陽契約”糾紛。隨後,劉健以公開契約原件的方式為自己證明,青島中能之前同他簽訂的陰陽契約存在違法嫌疑。

  劉健曝光的兩份所謂“陰陽契約”均為5頁。在足協備份的契約的到期日為2013年12月31日,而俱樂部真正執行的契約到期日為2014年1月1日。同時,在足協備份的契約中,劉健年薪是80萬基本工資加20萬績效工資,而另壹份契約年薪是260萬,比備案契約翻了壹番還多。

  當時,就有法律人士指出,劉健和青島中能都通過“陰陽契約”逃稅獲利,已涉嫌違法。

  “陰陽契約”如何逃稅?

  李兆嬰以中古屋交易的“陰陽契約”為例,“陰契約”顯示當事人的真實成交價格,“陽契約”則根據使用需要分為兩類:壹類是做低房價,以便在房地產交易中心過戶時少交稅款;另壹類是做高房價,以便嚮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更多的貸款。實踐中第壹類情形更為常見。

  “但房地產交易中心會核定交易價格是否公允,如果交易價格明顯低的話,會重新核定價格的來交稅。這是反避稅的手段。” 李兆嬰說。

  李兆嬰嚮澎湃新聞錶示,判定納稅人是否偷稅漏稅,有兩個關鍵的點,壹是要證明納稅人是否實際取得契約約定的收入。二是確認稅款由是扣繳義務人還是納稅人負擔。實際上,有些契約約定納稅人取得稅後報酬,稅款由支付方作為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同時稅金由扣繳義務人承擔,納稅人不實際承擔稅負。

  不過,李兆嬰錶示,通過“陰陽契約”逃稅的行為其實很難判別。“除非拿出兩份契約,雙方簽訂的契約內容壹樣但金額不壹緻。通過核查納稅人個人銀行賬戶的收入金額與報稅結果是否匹配,並且真的存在按小契約金額交納稅收,按大額契約實際收款的情況。”

  但這種核查仍存在難點,李兆嬰舉例說,他們有可能存在大量現金結算,或使用親屬賬戶收款,也很難核查。

  逃稅被認定後,會面臨什麽處罰?

  多位專家明確強調,通過“陰陽契約” 少繳納稅款是壹種違法行為,要與合理避稅進行區分。

  李兆嬰錶示,合理避稅是法律允許的。比如支付勞務報酬,原本是免洗支付,但分幾個月支付後降低了適用稅率,這是合法的。

  中國財稅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接受《法制日報》採訪時說,合理避稅是指納稅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採取壹定的形式、方法和手段,規避、降低或延遲納稅義務的行為。比如國家產業引導對環保產品的減免稅行為,或者引進高科技產業地方所採取的稅收優惠行為等,都是合理避稅行為。“而偷逃稅是對法律的無視,是主觀惡意逃避納稅義務,是違法行為,嚴重者要受到刑事處罰。”

  李兆嬰嚮澎湃新聞進壹步解釋,現在崔永元爆料的事件事實還不是很清楚,如果經稅務部門查實,真的存在5000萬元的“陰契約”,並且是避稅的目的,肯定是違法的。簡單按個人所得稅勞務收入計算的話,涉及的稅額已經達到數仟萬之巨。按國家有關規定,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已經涉及刑事責任。

  而上述所指的刑事處罰是什麽?根據刑法第201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不過,稅法也增加了初次違法免罪規定,即逃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如何加強高收入人群稅收監管

  “陰陽契約”在引發口水戰的同時,還引起了大眾對高收入人群稅收徵管的關註。

  華夏新供給經濟學研究院首席經濟學家賈康在《環球時報》撰文提出,今後,工薪收入與勞務收入將可以歸並在壹起接受超額纍進稅率調節,與之相配套,實行年度家庭綜合收入申報和專項扣除。下壹步,新個人所得稅法中超額纍進稅率低端的和最高的邊際稅率,都可以嚮下調整,壹方面有利於培養中等收入階層,另壹方面也可以降低高收入者對於稅負的心理壓力。

  賈康說,“在大數據支援下,各種收入來源越來越多地存有可查的電子痕跡,所有個人收入未來將按照個人身分證號碼即個人納稅號碼紀錄歸堆,稅務機關能夠更快、更全面地查清納稅人的真實情況,鋌而走險式逃稅被發現的機率將大大提高。”

  劉劍文也認為,隨著稅收管理信息平臺的建設,把高收入人群的收入信息都監管起來,其中包括支付單位的信息、第三方信息等,可以逐漸提高高稅收徵管工作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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